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党员,农民,住河北省沧县**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将位于沧县**村西共10.5459亩土地非法转让给河北**公司,河北**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366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转让土地用于民生工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非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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