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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县检刑不诉〔2023〕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富县**镇裕德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13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3月17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3月10日0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J7****号小型轿车由富县张家湾镇裕隆酒店出发往张家湾镇综合超市方向行驶,行至富县张家湾镇街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2023年3月10日01时33分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富县张家湾卫生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1.2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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