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0********,侗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铜仁市**区机关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中山路**号**栋**单元**室,现住铜仁市碧江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凌晨0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F****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枇杷湾廉租房沿着城市支路往环东路方向行驶,行驶到环东路口时把车停在路口在车上睡觉,早上08时37分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李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铜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份送检。2020年10月13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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