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无业。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醉酒后驾驶陕K****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与沙河路T字路口向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71g/100ml。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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