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某市,住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贵E****7小型轿车从兴某**办**处**村经**大道、**大道调头往**方向行驶,于同日21时17分许,行驶至兴某市振兴大道与人民中路路口100米(小地名:**门口)处时,被兴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民警将曾某某带至兴某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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