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3〕6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11月1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9日对曹某某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浩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4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01省道**公里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冯原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1mg/100ml。曹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人稀车少的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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