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罗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对其办理取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贵JU****号大型普通客车从罗甸县边阳镇大桥方向往惠泽家园小区方向行驶。13时47分,当车行驶至X958边三线(边阳至三岔河)3KM+500M(小地名:惠泽家园小区)处时,车辆在起步过程中碾压从贵JU****号大型普通客车下车后行走的行人韦某某,造成韦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227281202000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主动报警投案,事后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