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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时庆元)(公开版)_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时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公民身份号码13080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兴隆矿务局退休职工,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1月14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的小型汽车,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铁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路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检测,送检的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时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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