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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文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住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大河坝镇黑鹅溪村往思唐街道办事处船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一凤冈)170公里+500米(小地名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双塘大道花灯广场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82.92mg/100mL。

2020年5月14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文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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