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大河坝镇黑鹅溪村往思唐街道办事处船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一凤冈)170公里+500米(小地名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双塘大道花灯广场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82.92mg/100mL。
2020年5月14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文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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