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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德尔木某提·努尔巴哈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特检刑不诉〔2024〕92号

不起诉人某某·努某某,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7********2410,哈萨克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镇****牧业村****号住新疆特克斯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特克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1月16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1月23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艳霞、新疆克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14日凌晨07时许,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在特克斯县****镇****村**巷**号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住宅内,与一同饮酒的克某某·木某某、阿某某·黄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时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与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拿起放在家中的红色塑料板凳击打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头部,随后克某某·木某某辱骂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用拳头继续殴打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的脸部、嘴部等部位,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惨叫并继续对其进行辱骂后,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拿起放在火炉上的铁盆击打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的头部及背部并揪住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的头发按到在地上,用膝盖撞击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右耳后部数次,并拿起放在橱柜上的铜水壶击打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头部导致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头部流出鲜血,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看到自己头部流血后,起身抓住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的头发,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将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肋骨、头部部位进行脚踢,之后又将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拖到屋内,将抽出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裤腰带,对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头部、背部进行殴打致伤,导致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颞骨骨折、鼻骨骨折、脾破裂、头皮裂伤、颅内多处浅表损伤。2024年1月8日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将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的伤势情况鉴定为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德某某·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4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与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签署了和解书,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德某某·努某某与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签署了刑事和解书,取得被害人克某某·木某某的谅解。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罚。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德某某·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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