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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福音)(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8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98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号,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3时许,身为**邮局快递员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街道办事处**村*组派送快递包裹期间,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被害人付某某家门口,当徐某某准备投送快递包裹时,从车辆上方房屋楼上掉下来一个土块砸到徐某某所驾驶的快递三轮车车篷顶上。徐某某因此事与住在三楼的付某某儿媳黄某发生争执,住在一楼的付某某闻声赶出,与徐某某争论后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付某某用手扇了其一巴掌,徐某某立即还手扇了付某某一巴掌,并用拳头朝被害人面部打了一拳,付某某弯腰护脸的时徐某某又朝付某某背上打了一拳,付某某倒地后徐某某又用脚踩了一下其腹部,后被围观群众劝开。黄某见状立即报警,徐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后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付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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