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横山区*********厨师,系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人,现住本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驾驶陕K*****小型轿车沿横山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陕K****小型轿车碰撞,致该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陕K*****小型轿车司机说话带有酒气,民警对其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为124mg/100ml,后民警将彭某某带至横山区红十字会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2020年7月24日,经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彭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12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有“彭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4.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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