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80090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村578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小区*-*-****,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A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与延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深夜驾驶机动车,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能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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