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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中午12时许,贵州**有限公司员工刘定正、张宽军到安顺市平坝区**镇贵州**包装有限公司讨要货款过程中,刘定正让张宽军将一辆红色江淮牌贵AA****大货车将贵州**包装有限公司的大门堵住,随即贵州**包装有限公司便将所欠货款支付,并要求将堵门的货车开走,刘定正以钱款未到账为由拒绝移动车辆。任贵州**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见此情况后,便使用脚手架轮子、叉车等工具对堵门的大货车进行打砸、撞击。经安顺市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大货车的零部件价值人民币57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贵州**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刘定正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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