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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巷**号,现住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张某某。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位于到安顺市西某某**大道**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陈某家中喝酒,临时起意盗窃陈某价值人民币2685元的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2020年3月4日18时许,张某某将被盗手机归还陈某。

2020年3月19日经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3月19日,陈某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张某某。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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