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49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保宁东路**家属院,榆林市榆阳区**局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时3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K*****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榆林市开发区朝阳路与北东环十字处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30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醉酒驾驶时是深夜,车少人稀,驾驶目的是挪车,未有法定从重情节,且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