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1321968********,*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城**号楼*单元***室。2023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3月21日23时4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陕EZ****黑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镇**路**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标有“张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9.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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