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5********,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平坝监狱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安新区**镇**栋**号。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9****号小型轿车从平坝农场门口方向往贵安大道与樟园路的丁字路口方向准备调头回家,行驶至**时,被交警查获。后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103.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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