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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弢)(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端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肇庆市端州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4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A4***号小型轿车在肇庆市端州区**路行驶过程中,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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