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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经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7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0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从哈密市伊州区宝丰市场前门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八一路魔方广场前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新L*****号机动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事故现场将庞某某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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