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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州检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区,住某某某某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号为陕E*****的白色某某牌小型普通客车(越野车),沿华州区老西潼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老西潼公路华州区党校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驾驶人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972号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3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危险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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