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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耀州检刑不诉〔2023〕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7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号,住铜川市耀州区****,职业:无业。该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07月07日17时20分许,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在铜川市新区华原大道任家庄段,对陕B2****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安某某驾驶非校车从事校车业务。经现场核查,该车核载人数9人,实载人数23人,超员155%。

本院认为,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并未造成其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安某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安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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