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乡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西乡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7时许,西乡县**街道办事处**村四组村民祝某甲因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骑车将其水管压坏同宁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宁某某朝祝某甲胸部推打了一下致祝某甲倒地。后祝某甲的妻子方某某及其女儿祝某乙、祝某丙上前同宁某某理论并发生撕打,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西乡县人民医院诊断祝某甲伤情为:多发肋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方某某伤情为: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胸2、3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向被害人祝某甲、方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诉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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