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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现住独山县百泉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白色小型轿车搭乘妻子和儿子由独山县卢家寨往独山县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毋敛大道五星花园路口+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7mg/100ml。2021年2月7日被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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