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汕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3时许,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在市区通航路路段开展夜查酒醉驾行动中,发现一辆悬挂粤N*****号车牌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孙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孙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随即执勤民警将孙某某带至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2管,经委托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毫克/100毫升。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查获音频资料、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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