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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女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陕A*****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澄城县古徵街龙首路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中队民警将其拦截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醇鉴定,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0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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