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12**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茶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繁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19时37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B****小型轿车由繁昌区奥体大酒店往繁昌区阿波罗KTV方向行驶,至繁昌区安定东路阿波罗KTV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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