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135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8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谢某某夫妻与同案人康某某、胡某某夫妻系邻里关系。2020年7月16日1时许,康某某、胡某某因噪音问题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吴某甲经营的**不锈钢制品厂门口与吴某甲、谢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架。期间,谢某某持一锅铲与胡某某持一钳子(均已扣押)互殴,吴某甲与康某某互相推搡后扭打在一起,吴某甲持一小刀划伤康某某,康某某将吴某甲摔倒在地。经法医鉴定:伤者吴某甲、谢某某、康某某、胡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2020年8月8日,吴某甲、谢某某、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12日,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吴某甲、谢某某、康某某、胡某某相互谅解对方。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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