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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2********,侗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号,住贵州省独山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晚,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X****小型轿车由独山县麻尾镇政府往麻尾镇鑫海宾馆方向行驶,22时38分许行至包南线2625公里加2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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