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刑不诉〔2021〕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叶集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4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皖N3****-皖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始县黎集镇富民街交叉路口处,因未注意观察,将前方由东向西横过312国道的行人尹某某碰到后并碾压,致尹某某受伤,后尹某某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尸体检验表明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双下肢毁损伤并急性大出血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与受害方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酌定减轻、从宽情节:
法定情节: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酌定情节: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被害人的救治、配合调查工作,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刑事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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