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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光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兴某市,住兴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沪CP****的小型轿车从兴某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流水沟加油站旁往兴某市西关方向行驶,20时45分行驶到市府南路与市府中路路口35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体内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08mg/100ml。案发后,吴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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