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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患有肺积水肺发热等病,为筹钱到医院医治其病情,于2019年12月份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到自家位于公路上坎的责任山“**”坡,指使民工用油锯砍伐其山林木,于是民工按照其要求将木材断桐为4.2米长的杉原木并下山归堆于公路边,之后刘某某借助其兄弟刘某甲拉运相邻山场商品材之机,让其兄弟刘某甲帮忙将木材拉运出售至榕江县恒达木业有限公司销售获利。经榕江森林公安局聘请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案发山场**镇**村“**”坡林木进行鉴定:贵州省榕江县**镇**村“**”坡林木被采伐案,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木,学名:Cumingh0a1ialaceolata(Larmb.)Hook。经计算,滥伐林木总面积为1.44亩,滥伐杉木株数54株,滥伐总蓄积为18.8827立方米,滥伐出材量为12.878立方米。该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5日与**镇林业站签订了《榕江县**镇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生态损失恢复协议》并经**镇林业站验收林木补植情况;同时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追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将其部分违法所得伍仟(¥5000.00)元缴纳至榕江县森林公安局,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对其予以没收拟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滥伐林木总蓄积为18.8827立方米,滥伐出材量为12.87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处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某已于2020年8月5日已根据当地林业部门的要求进行了补植复绿,并经过了林业部门的合格验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过社区调查,可适用非监禁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效果,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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