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71091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室,*县***在职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因怀疑其女友杜某某与高某某有男女关系,让杜某某驾车,其坐在后排位置用杜的手机与高某某聊天约高相见,车行至榆阳区驼峰路与育才路丁字路口附近,高前来赴约,准备开车门上车时,被刘某用车门撞击,又下车用拳脚和砖头殴打,致高受伤住院。
经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口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能够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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