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镇**村**街**号,经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6日被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0时55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史端至干河沟3公里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刘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经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88mg/100ml,后将刘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8.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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