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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森,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住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无前科。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森驾驶一辆交通牌号为粤V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粤V****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06国道由揭阳市往梅州市丰顺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揭阳市揭东区某镇政府前路段时碰撞到同向右侧骑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林某富,造成林某富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富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森主动报120和报警,并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要求对刘某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刘某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森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是过失犯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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