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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1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E*****二轮摩托车至澄城县古徵街九路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中队民警将其拦截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醇酒精含量为107.5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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