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3〕6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区**乡**村**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1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6日1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车牌号:皖N****)沿六安市**区S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乡“**超市”处时,因疏于观察与行人徐某甲发生碰撞,致徐某甲受伤,徐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冯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甲不承担责任。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徐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正源司鉴[2023]检字第246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皖)正源司鉴[2022]通鉴字第4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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