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艾**,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01********04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住新疆阿图什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以后,向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对了全部证据,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艾**在被害人伊**的阿图什市**镇《**》台球室喝酒时发现被害人伊**将本店收入的钱放进收银台抽屉里,被不起诉人艾**在外面等店主回家,2019年12月23日2:00左右,等店主将台球厅关门回家后,被不起诉人打碎店门边的玻璃,进入店内,从店内收银台抽屉里偷走2925元现金,到喀什娱乐场所花光全部的钱。被害人的损失已被恢复。
总结起来,被不起诉人艾**犯了独自一个人一次犯了盗窃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盗窃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是新考上大学的学生,刚收到录取通知书,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其所犯罪数额不大,并全部已追缴,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无前科等方面,对于学生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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