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赵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上购买的**拼三张(斗鸡)房卡建立赌博房间,组织多人参与赌博。赵某某购买房卡后,以微信发视频的形式向张某某教授如何设置赌博房间分数、倍数、洗牌等参数流程,赵某某将购买的房卡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利用房卡建完房间后,每天下午5点至凌晨1点左右,在阜蒙县**镇**村的家里,通过手机微信将其链接复制发送到微信群(被封后群已解散,有群成员49人),微信群被封后张某某将赌博链接发至自己微信号码为**的朋友圈,参赌人员进入链接参与赌博,张某某每局不论输赢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1元桌费获利,获利后张某某与赵某某五五分成。过程中张某某用微信号码为**和**的微信为参赌人员提供结算服务。通过现场搜出账本查实赵某某、张某某二人利用微信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5728元,查实往来赌资99583.5元,抓获参赌人员6人。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具有坦白等情节,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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