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阜新**物资贸易中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6月1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康健(已起诉)实际经营的阜新*甲商贸有限公司、阜新**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商某某(已起诉)介绍向阜新市**物资贸易中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戴某某夫妇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8组,涉及金额2058008.4元,涉及税额299026.81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补缴税款,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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