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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41967********,汉族,高中文化,阜新市海州区**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阜新市太平区**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8时30分许,阜新市**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的**店制售的20根油条进行抽检。经大连**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店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16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少,获利少,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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