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邱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032002********,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市**学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住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王某某通过周某某介绍得知,可以将自己实名登记办理的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后王某某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305221900******)、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220307100******)、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2170006400******),共三张银行卡,并与周某某一起将卡卖给了名叫“包某”和“耗子(绰号,大名不详)”的男子。“包某”将收购王某某办理银行卡的1450元钱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留作已用,并未交给王某某。2020年9月21日,阜新市公安局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中心下发线索至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称: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王某某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1900******)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件,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调取该银行流水,发现王某某名下该银行卡流水超过100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本人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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