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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XXXXX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杜浩迈,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晋DXXXXX面包车,沿本市威远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复兴花园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血液乙醇检测报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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