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学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路(长丰县**开发区**社居委**组**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LW***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梅冲湖路交口北约100米处时,撞到停车凤麟路快车道上的黄陈照驾驶的皖A5G****号重型自卸货车,致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民警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罗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76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罗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