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71********,汉族,大专文化,**企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镇**街**组,住辽宁省东港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辽F****7号吉普车沿东港市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港市**门前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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