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大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批准/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19时许,在檀梓村郑家垅新农村建设点广场处,张某甲因被张某乙无理咒骂而与张某乙发生了肢体冲突,张某甲往张某乙头上打了一拳并用力扭了一下张某乙的右手。当晚张某乙觉得手有疼去医院检查发现右手桡骨骨折,2020年11月26日经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张某乙的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群众请愿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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