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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5********,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莲花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莲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莲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不起诉肖某某在莲花县**村的**山场上放置了两个大捕猎夹及捕猎报警器装置,打算捕猎野生动物。7月15日,莲花县**乡**村村民胡某某在**山场上寻找放养的牛时,其脚被被不起诉肖某某放置的捕猎夹夹到,所幸未受伤。被不起诉肖某某的手机接到捕猎报警器发来的信号后,驾驶自己车牌号为赣*****的蓝色面包车到达**山场,在往捕猎现场赶去的途中,遇到胡某某。被不起诉肖某某询问了胡某某的脚是否受伤后,便使用解夹道具解开捕猎夹上的鞋子。案发后,被不起诉肖某某于2020年12月8日带着16个小捕猎夹以及8个捕猎报警器装置到莲花县公安森林分局主动投案。另查明,被不起诉肖某某自放置捕猎夹以来未捕获到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他的行为并未造成野生动物伤亡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6个小捕猎夹以及8个捕猎报警器装置,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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