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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肥城市**号楼**室,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肥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肥桃路与长山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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