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70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至12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村**号,组织多名赌博人员以“三颗头”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以“庄家赢钱结庄时抽头100-400元不等”的方式进行抽头。至案发,该赌博场所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3月12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绍兴越城区沥海街道**村**号被警察抓获。案发后,获利已清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获利已清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倪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