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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52********,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安乡县**小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安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安乡县全县范围内水域全面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7日至9月9日在安乡县松滋**段**段短颌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使用放地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安乡县森林公安局联合水上派出所、县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捕捞小龙虾0.4公斤,直接损失158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为790元;其所使用的地笼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作案工具及渔获物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安乡县渔政管理站对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渔业资源损失评估咨询报告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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